113年度訴字第21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老蕭專業車庫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即
被告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濛漾企業有限公司間返還加盟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3年12月20日113年度訴字第2176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
經查本件上訴人
上訴聲明為請求原判決及
假執行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
暨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乃係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上訴利益即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1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