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2199號
原 告 凌宇田
曾瑞文
張嘉珊
蕭鼎宗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25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定於
上開言詞辯論程序
期日傳訊證人蘇芳奇(院卷頁193)。通知證人蘇芳奇到庭,註明務必到院,及不到庭之相關規定。
三、本院於訊問證人完畢後,當庭行最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蒲心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