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2275號
上 訴 人 曾智誠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林昭美因113年度訴字第227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374,445元(新臺幣1,175,000元及美金39,000元,其中美金依起訴時即民國112年4月17日美金1元現金賣出匯率30.755新臺幣計算,折合新臺幣1,199,44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36,84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