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2276號
原 告 萬通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被 告 台灣悠遊租車有限公司
被 告 林素珍
本件應
再開言詞
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十一法庭行言詞
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
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命再開言
詞辯論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