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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22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回復原狀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76號
原      告  萬通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麗玲  
訴訟代理人  林淑娟律師
被      告  台灣悠遊租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珮甄  

被      告  林素珍  
追 加 被告  周寶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命再開
  詞辯論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芮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