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2303號
原 告 東華國際高爾夫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張彩鳳
崇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王信力
陳政德
陳吳壽菊
黃正宏
黃楊美玲
游宗華
宋勝楠
宋唐翠芳
傅冠群
汪小芬
盧弘忠
涂國安
曾素芬
涂宸昊
蘇節守
吳弘志
陳祈安
黃安婉
陳宏昇
薛明德
薛林貴金
李志明
李簡順珠
李舜得
揚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金全
被 告 沈聖光
陳陛齡
清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簡雲雪
被 告 粘禮炘
郭素芬
林振欣
大漢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銘煌
被 告 台鼎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銘煌
被 告 億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宗
被 告 阿德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文
被 告 三井隆
富豐塑膠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惠蓉
被 告 施劍輝
黃世鴻
黃重崴
梅源海
李銀櫃
汪嬌燕
蔡明勲
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哲成
被 告 許金榮
許高彬彬
蘇文雄
黃敏星
劉成文
王曉真
中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小俣悌二
被 告 沈顯章
沈建融
羅煥意
林志行
江麗賢
張哲夫
紀桂麗
郭明義
張素貞
陳春生
孫光建
張明月
陳志遠
蔡馨暳
田全全
郭瑞瑛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員資格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原告對各被告之訴,
訴訟標的價額均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佰貳拾壹萬參仟肆佰伍拾元,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時,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又普通共同訴訟,各共同訴訟人雖於同一訴訟程序起訴或被訴,共同訴訟人與
相對人間,
乃為個別之請求,僅形式上將數訴合併於一訴,以便同時辯論及裁判而已,依民事訴訟法第55條共同訴訟人獨立之原則,各共同訴訟人之地位,應與獨立為訴訟時相同,各與
他造獨自對立,其中一人之訴訟行為,或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訴訟及關於其一人所生之事項,其利害不及於他共同訴訟人。準此,普通共同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應個別計算。末按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此觀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
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等71人於原告所經營之東華高爾夫俱樂部球場會員資格不存在,
核屬財產權訴訟,
惟因原告倘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故應
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
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10分之1定之。又本件原告雖以同一訴訟程序請求確認被告等71人於原告所經營之東華高爾夫俱樂部球場會員資格不存在,然其等間仍為個別、獨立之請求,僅形式上合併於本件一同被訴,而為普通共同訴訟,
揆諸上開說明,應個別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爰就原告對各被告之訴分別均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第一審裁判費分別均為1萬7,335元,本件合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共123萬785元(計算式:1萬7,335×71=123萬785元)。原告起訴時僅繳納1萬7,335元,尚應補繳121萬3,450元(計算式:123萬785-1萬7,335=121萬3,45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按
被告人數向本院提出
起訴狀繕本,
附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蔡牧容
法 官 張庭嘉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