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2440號
原 告 晏士佳
被 告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華開發資產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
本案由欄有關「
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記載,應更正為「
第三人異議之訴」。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下稱原判決),原本及正本
案由欄有關「
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記載,
顯有誤寫誤繕之情事,應更正為「第三人異議之訴」。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