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2497號
原 告 陳威志
陳和元
陳秀華
共 同
被 告 陳瀅任
王志賢
葉奕青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
被告「葉奕清」之記載,應更正為「葉奕青」。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