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52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捌萬玖仟玖佰壹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
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
經查,
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貸款總約定書第18條及借款契約第11條約定為憑(本院卷第15、18頁),是本院就
本件訴訟有
管轄權,先予敘明。
二、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被告頂創國際有限公司(下稱頂創公司)於民國111年10月27日邀同被告莊政儒為連帶
保證人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並簽立貸款總約定書及借款契約,約定借款
期間自111年11月3日起至114年11月3日止,借款利率按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週年利率3.29%機動計付(違約時至起訴前之利率如附表所示),頂創公司應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並約定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9期違約金。
詎鼎創公司未依約清償本息,已喪失
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欠伊本金78萬9917元及自113年1月3日起按上開約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未清償;莊政儒
為上開債務之連帶
保證人,自應負連帶
清償之責。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
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
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貸款總約定書、借款契約書、交易紀錄、放款利率查詢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5至21頁)。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
惟依上開證據,已
堪信上情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
及連帶
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