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25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4,858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蒲心智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