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2595號
上 訴 人 林長福
吳菊英
林怡廷
林思廷
林星廷
共 同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得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部分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2,018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3,0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筑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