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2623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協大忠孝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返還款項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200,000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448,000元/平方公尺×25平方公尺=11,2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65,8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