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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264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64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高大鈞(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蔡秉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二百二十九萬五千四百零六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二百二十九萬五千四百零二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亦定有明文。查:原告於言詞辯論時就起訴狀附表一違約金項下本金之利息部分原記載為「自111年10月23日起至112年4月23日止,按前開週年利率10%;自112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前開週年利率20%計算之」(見本院卷第10頁),更正為「自111年10月23日起至112年4月22日止,按前開週年利率10%;自112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前開週年利率20%計算之」(見本院卷第87頁),係更正其事實上陳述,依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被告於民國109年4月22日向原告簽訂經濟部紓困振興貸款2筆,借款金額均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均自109年4月22日起至112年4月22日止,自撥款後前1年為寬限期按月繳息;第2年起分24期,每1個月為1期,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計個別加碼年率1%計算,並於上開郵政儲金定儲機動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郵政儲金定儲機動利率加上開加碼年率計算。嗣被告於110年12月22日就上開2筆借款向原告辦理還款期限展延1年,約定借款到期日展延至113年4月22日;另於111年7月21日再次就上開2筆借款向原告辦理還款期限展延1年,約定借款到期日展延至114年4月22日,其餘條件均無異動。依放款借據第11條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無須由原告事先通知或催告,得就本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追償全部借款本息違約金。另依放款借據第5條約定,本借款經原告視為全部到期,本借款利率應加年率1%固定計算,違約金自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20%計算。被告分別自111年9月22日、111年8月22日起即未依約清償,依約原告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分別尚欠本金229萬5406元、229萬5402元及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放款借據及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就本案為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政策性貸款專用)、申請書、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表、放款查詢單及一般放款暨保證業務明細登錄卡等為證(分見本院卷第13頁至第33頁、第66頁至第71頁),核與其所述相符,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間放款借據及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附表一
帳號
000000000000
本金
229萬5406元
利息
起日
利率
111年9月22日
111年9月27日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即年率1.22%)加計個別加碼年率1%,用年利率2.22%計算。
111年9月28日
111年12月20日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即年率1.345%)加計個別加碼年率1%,適用年利率2.345%計算。
111年12月21日
112年3月22日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即年率1.47%)加計個別加碼年率1%,適用年利率2.47%計算。
112年3月23日
112年3月28日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即年率1.47%)加計個別加碼年率1%並加年率1%固定計算,適用年利率3.47%計算。
112年3月29日
113年3月26日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即年率1.595%)加計個別加碼年率1%並加年率1%固定計算,適用年利率3.595%計算。
113年3月27日
清償日止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即年率1.72%)加計個別加碼年率1%並加年率1%固定計算,適用年利率3.72%計算。
違約金
本金
自111年10月23日起至112年4月22日止,按前開週年利率10%;自112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前開週年利率20%計算之。
利息
自111年10月23日起至112年4月22日止,按前開週年利率10%;自112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前開週年利率20%計算之。
備註
111年9月22日起至113年5月5日所產生之違約金2萬704元、利息12萬478元,共計14萬1182元。
附表二
帳號
000000000000
本金
229萬5402元
利息
起日
迄日
利率
111年8月22日
111年9月27日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即年率1.22%)加計個別加碼年率1%,適用年利率2.22%計算。
111年9月28日
111年12月20日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即年率1.345%)加計個別加碼年率1%,適用年利率2.345%計算。
111年12月21日
112年3月22日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即年率1.47%)加計個別加碼年率1%,適用年利率2.47%計算。
112年3月23日
112年3月28日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即年率1.47%)加計個別加碼年率1%並加年率1%固定計算,適用年利率3.47%計算。
112年3月29日
113年3月26日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即年率1.595%)加計個別加碼年率1%並加年率1%固定計算,適用年利率3.595%計算。
113年3月27日
清償日止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即年率1.72%)加計個別加碼年率1%並加年率1%固定計算,適用年利率3.72%計算。
違約金
本金
自111年9月23日起至112年3月23日止,按前開週年利率10%;自112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前開週年利率20%計算之。
利息
自111年9月23日起至112年3月23日止,按前開週年利率10%;自112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前開週年利率20%計算之。
備註
111年8月22日起至113年5月5日所產生之違約金2萬1923元、利息12萬4806元,共計14萬672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