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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27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700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陳勇全  
            陳冠樺  
被      告  徐喬瑟芬(HSU JOSEPHINE DIAZ)即徐志瑋之繼承
            人



            徐源睿(即徐志瑋之繼承人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徐慧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為查明被告有無拋棄繼承,茲命再開言詞辯論。
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美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