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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27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700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陳勇全
陳冠樺
被 告 徐喬瑟芬(HSU JOSEPHINE DIAZ)即徐志瑋之
繼承
人
徐源睿(即徐志瑋之
繼承人
)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徐慧如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再開
言詞辯論
。
理 由
一、
按
法院於
言詞
辯論終結
後,宣示
裁判
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
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為查明
被告
有無
拋棄繼承
,茲命
再開
言詞辯論。
二、
爰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美玟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