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27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豐豋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40,527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萬8,5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蒲心智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