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27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757號
原      告  高文昌 


訴訟代理人  歐翔宇律師
被      告  慶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德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0月0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3年9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因本件係公司與董事間之訴訟,且被告股東會未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依公司法第213條規定,應由被告之監察人即葉德發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本件先前程序以被告董事長為法定代理人進行通知要合法,而有重行通知被告合法法定代理人之必要。
三、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簡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