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2831號
被 告 神迅電腦用品有限公司(已廢止登記)
兼 上一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 年7 月31日所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更正為如附表所示之內容。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然錯誤,
乃指判決
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故判決理由
中所表示之意思,於判決主文中漏未表示者,亦屬顯然錯誤
二、本院於民國113 年7 月31日所為判決原本與正本,業於事實
及理由欄貳處說明
被告神迅電腦用品有限公司(下稱被告
公司)現仍積欠本金新臺幣(下同)141 萬3,923 元,故原
告請求被告公司與被告陳雨瑭就上述本金及利息、
違約金等
負連帶賠償責任等語,卻於附表
求償即計息、違約金之本金
欄處記載為141 萬3,293 元,實屬誤寫之顯然錯誤,
揆諸首
開規定及要旨,應予更正如附表所示之內容。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