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2836號
原 告 高傳詔
上列原告與
被告旗訊數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董事資格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正被告旗訊數位股份有限公司正確之
法定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次按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
經查,法定
代理權之存在
乃訴訟成立要件之一,法院應
依職權予以調查,當事人對於法定代理權存否有爭執,應由原告就法定代理權之存在負
舉證責任。查原告
起訴狀所載被告「旗訊數位股份有限公司」並未表明其法定代理人,於法自有未合,為此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被告公司合法之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陳智暉
法 官 余沛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