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290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906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訴訟代理人  張靖淳 
被      告  林侑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捌佰捌拾捌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肆仟伍佰陸拾貳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捌仟捌佰肆拾玖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參佰肆拾捌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件兩造間信用貸款契約書第19條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1頁),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前於民國106年8月18日向原告申請個人信用貸款,約定借款額度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借款期間自106年8月18日起至113年8月18日止借款利率前2期固定利率1.68%計息,隨後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1.09%加計13.9%計息(合計週年利率為10.99%),並自借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另約定逾期第1期收取400元,逾期第2期收取500元,逾期第3期收取6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兩造並約定如被告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息時,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然被告未依約清償,至112年2月1日止,尚積欠原告應付帳款共13萬9,888元(含本金13萬4,425元、轉呆前利息5,463元)未給付,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全部視為到期。
 ㈡被告又於107年6月7日向原告申請個人信用貸款,約定借款額度為54萬元,借款期間自107年6月7日起至114年6月7日止,借款利率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1.09%加計7.79%計息(合計週年利率為8.88%),另約定逾期第1期收取400元,逾期第2期收取500元,逾期第3期收取6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兩造並約定如被告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息時,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未依約清償,至111年12月1日止,尚積欠原告23萬4,562元(含本金22萬5,405元、轉呆前利息8,057元及違約金1,100元)未給付,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全部視為到期。
 ㈢被告復於111年5月12日向原告申請個人信用貸款,約定借款額度為15萬元,借款期間為2年,利息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0.84%加週年利率9.15%機動計算,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另約定逾期第1期收取400元,逾期第2期收取500元,逾期第3期收取6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兩造並約定如被告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息時,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未依約清償,截至112年1月1日止,尚積欠原告10萬8,849元(含本金10萬3,081元、轉呆前利息4,668元及違約金1,100元)未給付,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全部視為到期。
 ㈣被告另於105年4月7日向原告申辦信用卡,額度為5萬元,被告依約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所生應付帳款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詎被告未如期繳納帳款,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至112年1月11日止尚欠3萬1,348元(含本金2萬7,990元、轉呆前利息2,158元及違約金1,200元)未為給付,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全部視為到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信用卡使用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借款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至4項所示。
二、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信用貸款約定書影本、放款客戶交易往來明細、信用卡簡易申請書、信用卡往來明細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9至39頁),信為真實。本件被告於前揭欠款因未依約繳納視為到期後,依首揭民法第478條前段之規定,自應負擔返還借款之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至4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