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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29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918號
原      告  廖珽芊  



訴訟代理人  王秀娟  

訴訟代理人  鍾安律師  
被      告  金霸泰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若玫  

訴訟代理人  林詠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命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愷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