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29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中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
上訴人其基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17,835元,如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復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
經查,上訴人於本院訴請被上訴人給付共計新臺幣(下同)1,246,971元本息,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判命被上訴人其基有限公司給付上訴人147,093元本息,並駁回上訴人其餘請求,上訴人不服,並就其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為1,099,878元【計算式:1,246,971元-147,093元=1,099,8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835元而未據繳納。茲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劉宇霖
法 官 余沛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