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301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301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賴榮典 
被      告  陳奕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貳萬柒仟參佰肆拾元,及如附表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欄所示之利息、本院判決之違約金及利率欄所示之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拾貳萬柒仟參佰肆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住所地雖屬本院管轄,然依兩造簽訂之貸款契約第19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20頁、第30頁),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7月14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95萬元(下稱甲借款)、5萬元(下稱乙借款),借款期間均自110年7月15日起至115年7月15日止,借款利率皆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被告違約時為1.72%)加碼年率0.575%計算(即以2.295%計息),若被告遲延還本時,原告得自本金到期日起,依當期應攤還本金,依原約定利率計收遲延利息,並在逾期6個月以內,按原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原借款利率20%計收違約金。被告就甲、乙借款僅分別還款至112年12月15日、113年1月15日,即未再依約繳納,依兩造簽訂之貸款契約第11條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所負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尚積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原告請求違約金期間及利率欄之違約金,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27,340元,及如附表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欄所示之利息、原告請求違約金期間及利率欄所示之違約金。且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就其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貸款契約、增補條款約定書、催告函、存證信函、華南銀行個人戶新臺幣放款用利率適用表、華南商業銀行放款交易明細查詢申請單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5頁至第53頁),互核相符,信為真。其中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如附表原告請求違約金期間及利率欄所示之違約金部分,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2年11月18日公告訂定,並自000年0月00日生效之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7條第1項、第2項規定:「借款人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以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本金金額,並按原借款利率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者為限,金融機構始得收取違約金。」、「金融機構依前項約定收取違約金時,其收取方式應依下列方式擇一於契約中約定:㈠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原借款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原借款利率之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㈡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者,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就按期計收之違約金設有計算利率、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之限制,本院審酌前揭應記載事項所定違約金收取標準、目前利率水準、社會經濟狀況等情,認原告得請求之違約金以連續收取9期為限為適當,爰依民法第252條規定酌減之。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與本院判決之違約金及利率欄所示之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假執行之宣告: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與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規定並無不合,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併按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即計息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
原告請求違約金期間及利率
本院判決之違約金及利率
1.
501,768元
自112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2.295%
自113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原約定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按原約定借款利率20%
自113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原約定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按原約定借款利率20%,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2.
25,572元
自113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2.295%
自113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原約定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按原約定借款利率20%
自113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原約定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按原約定借款利率20%,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