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3081號
上列
抗告人因與上億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續年度佣金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4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為之,又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前段及第495條之1第1項
準用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就
上開事件所為之裁定,已於民國113年6月22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考,抗告人遲至113年7月12日始行提起抗告,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