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3106號
即 原 告
上列
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紅點移動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經查,
本件上訴人即原告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並於同年12月31日由上訴人收受,有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106號裁定、本院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
可稽。上訴人逾期
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足參,其上訴顯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樺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