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3118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9日言詞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零參萬零陸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壹仟陸佰玖拾壹元,及自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陸拾柒萬柒仟元供
擔保後,得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戶籍址及居址各經寄存送達與伊本人親自收受,均生合
法送達之效力,卻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分別於民國110 年12月23日、111 年1 月28
日、111 年7 月25日、111 年9 月8 日、111 年9 月30日、
112 年2 月21日與其經由MMA 金融交易網網路銀行線上方式
簽訂信用貸款約定書及信用借款約定書,分別向原告借款新
臺幣(下同)50萬元、30萬元、50萬元、50萬元、40萬元、
30萬元,約定借款
期間均為7 年,利息分別按原告月房貸指
標利率加碼年息2.7%、3.7%、4.29% 、5.29% 、8.18% 、10
.54%機動計算(現分別計為4.28% 、5.28% 、5.87% 、6.87
% 、9.76% 、12. 12% ),均以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並約定如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
遲延利息改按原借款利率1.2 倍計付(現分別計為
5.136%、6.336%、7.044%、8.2 44% 、11.712% 、14.544%
),又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 期,自第10期起
回復原借款利率計算遲延利息。
詎被告繳納本息各自113 年
1 月23日、同年月28日、同年月25日、同年2 月8 日、同年
1 月30日及同年2 月21日起即未依約還款,均喪失
期限利益 ,現尚各積欠本金36萬5,570 元、22萬4,779 元、40萬9,18
7 元、41萬7,041 元、34萬3,091 元、27萬980 元,是伊除
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利息。
職是,單就請求金額部分共計203 萬648 元及如附表所示利
息,爰依消費借貸之
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 :如主文第1 項所示,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查原告上開主張,業提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 年1 月13
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8710 號函、線上成立契約表格、信
用貸款申請書(線上申請專用)、網路銀行服務條款、放款
往來明細查詢、放款利率BSP-個金放款/ 房貸指標(月)【
BI*105】查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非訟事件處理中心113 年
5 月22日新北院楓非勤113 年度司促字第8801號通知等件為
證(見本院卷第21頁至第105 頁、第109 頁),並有索引卡
查詢-當事人姓名查詢結果、
裁判書查詢結果等附卷
可稽(
見本院卷第127 頁至第133 頁),足認原告主張,應屬實在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
第1 項所示本金與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酌定相當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確定訴訟費用
額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附表(時間:民國/幣別: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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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自113年1月23日起至113年2月23日止 按年息4.28%計算之利息,及自113年2月24日起至113年11月23日止按年息5.136%計算之利息,及自113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28%計算之利息。 |
| | | | 自113年1月28日起至113年2月28日止按年息5.28%計算之利息,及自113年2月29日起至113年11月28日止按年息6.336計算之利息,及自113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28%計算之利息。 |
| | | | 自113年1月25日起至113年2月25日止按年息5.87%計算之利息,及自113年2月26日起至113年11月25日止按年息7.044%計算之利息,及自113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87%計算之利息。 |
| | | | 自113年2月8日起至113年3月8日止按年息6.87%計算之利息,及自113年3月9日起至113年12月8日止按年息8.244%計算之利息,及自113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87%計算之利息。 |
| | | | 自113年1月30日起至113年2月29日止按年息9.76%計算之利息,及自113年3月1日起至113年11月30日止按年息11.712%計算之利息,及自113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9.76%計算之利息。 |
| | | | 自113年2月21日起至113年3月21日止按年息12.12%計算之利息,及自113年3月22日起至113年12月21日止按年息14.544%計算之利息,及自113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2.12%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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