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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311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3118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吳金城 
被      告  洪振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零參萬零陸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壹仟陸佰玖拾壹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
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陸拾柒萬柒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戶籍址及居址各經寄存送達與伊本人親自收受,均生合
    法送達之效力,卻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分別於民國110 年12月23日、111 年1 月28
    日、111 年7 月25日、111 年9 月8 日、111 年9 月30日、
    112 年2 月21日與其經由MMA 金融交易網網路銀行線上方式
    簽訂信用貸款約定書及信用借款約定書,分別向原告借款新
    臺幣(下同)50萬元、30萬元、50萬元、50萬元、40萬元、
    3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均為7 年,利息分別按原告月房貸指
    標利率加碼年息2.7%、3.7%、4.29% 、5.29% 、8.18% 、10
    .54%機動計算(現分別計為4.28% 、5.28% 、5.87% 、6.87
    % 、9.76% 、12. 12% ),均以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並約定如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遲延利息改按原借款利率1.2 倍計付(現分別計為
    5.136%、6.336%、7.044%、8.2 44% 、11.712% 、14.544%
    ),又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 期,自第10期起
    回復原借款利率計算遲延利息。被告繳納本息各自113 年
    1 月23日、同年月28日、同年月25日、同年2 月8 日、同年
    1 月30日及同年2 月21日起即未依約還款,均喪失期限利益
    ,現尚各積欠本金36萬5,570 元、22萬4,779 元、40萬9,18
    7 元、41萬7,041 元、34萬3,091 元、27萬980 元,是伊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利息。
    職是,單就請求金額部分共計203 萬648 元及如附表所示利
    息,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
    :如主文第1 項所示,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查原告上開主張,業提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 年1 月13
    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8710 號函、線上成立契約表格、信
    用貸款申請書(線上申請專用)、網路銀行服務條款、放款
    往來明細查詢、放款利率BSP-個金放款/ 房貸指標(月)【
    BI*105】查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訟事件處理中心113 年
    5 月22日新北院楓非勤113 年度司促字第8801號通知等件為
    證(見本院卷第21頁至第105 頁、第109 頁),並有索引卡
    查詢-當事人姓名查詢結果、裁判書查詢結果等附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127 頁至第133 頁),足認原告主張,應屬實在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
    第1 項所示本金與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酌定相當
    之擔保金額宣告之。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確定訴訟費用
    額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附表(時間:民國/幣別:新臺幣)
編號
項目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計算期間及利率
1
信用貸款
365,570
365,570
自113年1月23日起至113年2月23日止按年息4.28%計算之利息,及自113年2月24日起至113年11月23日止按年息5.136%計算之利息,及自113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28%計算之利息。
2
信用貸款
224,779
224,779
自113年1月28日起至113年2月28日止按年息5.28%計算之利息,及自113年2月29日起至113年11月28日止按年息6.336計算之利息,及自113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28%計算之利息。
3
信用貸款
409,187
409,187
自113年1月25日起至113年2月25日止按年息5.87%計算之利息,及自113年2月26日起至113年11月25日止按年息7.044%計算之利息,及自113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87%計算之利息。
4
信用貸款
417,041
417,041
自113年2月8日起至113年3月8日止按年息6.87%計算之利息,及自113年3月9日起至113年12月8日止按年息8.244%計算之利息,及自113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87%計算之利息。
5
信用貸款
343,091
343,091
自113年1月30日起至113年2月29日止按年息9.76%計算之利息,及自113年3月1日起至113年11月30日止按年息11.712%計算之利息,及自113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9.76%計算之利息。
6
信用貸款
270,980
270,980
自113年2月21日起至113年3月21日止按年息12.12%計算之利息,及自113年3月22日起至113年12月21日止按年息14.544%計算之利息,及自113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2.12%計算之利息。
          總計
2,030,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