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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31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公司印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172號
原      告  捷冠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政達  
訴訟代理人  丁錦晧律師
            朱奐穎律師
被      告  廖振鐸  

訴訟代理人  葉建廷律師
            王俊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司印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