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3178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8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就原審其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5萬5,15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
、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113年12月30日發布、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4,3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