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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31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修復漏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188號
上  訴  人  張若麟  

被  上訴人  築城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傑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0日裁定限令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分別於114年3月3日、同年2月17日送達上訴人之住所,並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繳費資料明細存卷足憑,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