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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3224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22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志豪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 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黃鈺純 法 官 陳冠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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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