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3240號
原 告 翁裕崑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愛嘉因113年訴字第3240號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壹萬玖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志強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