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3297號
原 告 杜廣志
被 告 侯水深
律師即國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陳正三會計師即國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因
不動產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復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基於
所有權人地位請求
被告將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2996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0巷00弄0號3樓)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
予以塗銷。承上可知,本件係因不動產物權而涉訟,因
上開房地係位於新北市三重區,依前開法條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轉至該管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