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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32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塗銷抵押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297號
原      告  杜廣志
訴訟代理人  黃柏瑋
被      告  侯水深律師即國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陳正三會計師即國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不動產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復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基於所有權人地位請求被告將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2996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0巷00弄0號3樓)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承上可知,本件係因不動產物權而涉訟,因上開房地係位於新北市三重區,依前開法條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轉至該管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