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3316號
原 告 永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優合投資顧問有限公司、陳頴、吳丞斌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起訴後之民國113年8月21日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9萬968元及法定
遲延利息」(見本院卷第109頁),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萬90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納之9,700元,尚欠2,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