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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3359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35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劉佩聰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七日上 午九時二十七分在本院民事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然程序未 臻完備,認有 再開辯論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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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