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338號
原 告 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被 告 吳佩珈
游智宇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
正本關於「即游趙蘭金於112年5月1日死亡」之記載,應更正為「即游趙蘭金於112年5月31日死亡」。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8日所為之裁定有如
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