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3401號
上 訴 人 天明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上 訴 人 王伯綸
精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志超律師
陳泓霖律師
鍾璨鴻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聲明第2項、第3項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4萬8907元(本金200萬元、起訴前利息4萬8907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萬8227元,上訴聲明第4項、第5項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50元、675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17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