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3432號
被 告 即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溪北文化實業有限公司間因請求委任
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1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金額為新台幣230萬元(計算式:1,664,960+635,040=2,300,000),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35,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
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