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348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梁懷德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68萬元為被告供
擔保後,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03萬3983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
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
本件依兩造簽訂之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共通約定條款第10條第2項,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前揭規定,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二、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規定甚詳。原告法定代理人原為詹庭禎,嗣變更為陳佳文,經其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一)
被告於民國112年4月11日與原告簽訂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向原告申請貸款契約,借款新臺幣(下同)1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2年4月13日起至119年4月13日止,利息按定儲利率指數加計年息8.99%計算按日計息(本件違約時之約定利率為年息10.6%),按期於每月13日還款。嗣被告尚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金未按期清償,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二)被告於112年4月13日與原告簽訂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向原告申請貸款契約,借款8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2年4月18日起至119年4月18日止,利息按定儲利率指數加計年息4.99%計算按日計息(本件違約時之約定利率為年息6.6%),按期於每月13日還款。嗣被告尚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本金未按期清償,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三)被告於112年4月18日與原告簽訂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向原告申請貸款契約,借款1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2年4月26日起至119年4月26日止,利息按定儲利率指數加計年息4.99%計算按日計息(本件違約時之約定利率為年息6.6%),按期於每月13日還款。嗣被告尚餘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本金未按期清償,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四)被告於112年5月2日與原告簽訂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向原告申請貸款契約,借款1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2年5月4日起至119年5月4日止,利息按定儲利率指數加計年息8.99%計算按日計息(本件違約時之約定利率為年息10.6%),按期於每月13日還款。嗣被告尚餘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本金未按期清償,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五)被告於112年5月8日與原告簽訂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向原告申請貸款契約,借款142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2年5月8日起至119年5月8日止,利息按定儲利率指數加計年息8.99%計算按日計息(本件違約時之約定利率為年息10.6%),按期於每月13日還款。嗣被告尚餘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本金未按期清償,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六)被告於112年5月16日與原告簽訂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向原告申請貸款契約,借款32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2年6月2日起至119年6月2日止,利息按定儲利率指數加計年息8.99%計算按日計息(本件違約時之約定利率為年息10.6%),按期於每月13日還款。嗣被告尚餘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本金未按期清償,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七)
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如主文第1項所示;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
經查,原告就其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提出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放款帳戶利率查詢資料、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撥款資訊、定儲利率指數表等件為證,是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
擔保金額准許之,並
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第一審
裁判費為2萬2582元,應由被告負擔,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
所載。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曾育祺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附表:(金額幣別均為新臺幣,日期紀元均為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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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自112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0.6%計算。 |
| | | 自112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6%計算。 |
| | | 自112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6%計算。 |
| | | 自112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6%計算。 |
| | | 自112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6%計算。 |
| | | 自112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6%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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