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352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華開發資產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李文城
李俊澔
上列
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526號請求
撤銷贈與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萬2776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萬21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