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3529號
原 告 王淑玲
被 告 張嘉婷
錢衍蓁
謝榮林
陳筱珮
柯姿佐
羅郁婷
郭韶旻
蔡守訓
蘇琬能
黃依晴
楊秀枝
謝當颺
彭凱璐
蘇素娥
葉茂喜
黃怡瑜
繆卓然
李郁屏
李桂英
石有為
曾明玉
林晏如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該項裁定已於113年6月13日送達原告,有裁定書、及送達證書在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亦有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答詢表附卷
可稽,
揆諸首開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