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3682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倍司特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被 告 吳立瑩
本件應由吳士紘
承受被告倍司特數位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地位,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
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被告倍司特數位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吳立瑩,
嗣於本院
宣判後於民國113年9月27日變更為吳士紘,
惟當事人
迄未
聲明承受訴訟,
爰依職權裁定命吳士紘承受被告倍司特數位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地位,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