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36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家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山水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懲罰性
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本院卷第61頁),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9,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