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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371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3719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送達代收人 
            簡銘廷 
被      告  雁行九州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桂曉歡 
被      告  桂台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61萬8,09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查兩造已於簽訂之保證書第7條、約定書第21條約定,就該契約所載法律關係涉訟時,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3至17頁、第22、24、27、29頁),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
二、被告受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雁行九州教育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為源樺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雁行九州公司)於民國110年5月31日邀同被告桂曉歡、桂台華(與雁行九州公司合稱被告,如單指其一則逕稱其名)簽訂保證書、約定書,由桂曉歡、桂台華擔任連帶保證人,保證雁行九州公司就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原告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墊款、保證、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等,在本金新臺幣(下同)500萬元限額內願連帶負全部償付之責任。而雁行九州公司自110年6月1日起,依前開約定簽立借據向原告借貸如附表各編號所示共4筆合計500萬元之借款,約定借款期間均自110年6月1日起至115年6月1日止,利息均採分段式計收,自110年6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0日止,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0.155%機動計息,另自110年12月31日起至115年6月1日止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1.655%機動計息(違約時為3.25%),雁行九州公司應按月於每月1日依年金法平均攤付本息,如有遲延還本或付息,除按上開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並收取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雁行九州公司於112年5月31日就上開4筆借款另與原告簽訂借據條款變更約定書,均約定自112年5月1日起,前6個月為還本寬限期,於每月1日按月計付利息,自第7個月起於每月1日,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雁行九州公司自112年12月19日即未依約清償,尚積欠本金261萬8,09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而桂曉歡、桂台華為連帶保證人,應與雁行九州公司連帶負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給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保證書、約定書、借據、借據條款變更約定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47頁),互核相符,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廖昱侖
附表(單位:新臺幣)                
編號
借款本金
欠款本金
利息計算(民國)
違約金計算(民國)
1
20萬元
10萬4,520元
自112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25%計算之利息。
自113年1月20日起至113年7月19日止,按年息0.325%,自113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65%計算。
2
60萬元

31萬4,573元
自112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25%計算之利息。
自113年1月20日起至113年7月19日止,按年息0.325%,自113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65%計算。
3
180萬元

94萬726元
自112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25%計算之利息。
自113年1月20日起至113年7月19日止,按年息0.325%,自113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65%計算。
4
240萬元

125萬8,280元
自112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25%計算之利息。
自113年1月20日起至113年7月19日止,按年息0.325%,自113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65%計算。
合計
500萬元
261萬8,09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