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3769號
原 告 張翠萍
陳奕君律師
被 告 瑋石建設有限公司
複代理人 王筱涵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
被告「瑋石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瑋石建設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