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3769號
被 告 瑋石建設有限公司
送達地址 新北市新店區寶橋路000巷0 0號0樓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翠萍因113年訴字第3769號交付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肆佰參拾伍萬零玖佰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柒萬捌仟柒佰陸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志強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