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3792號
原 告 富得君客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複代理人 許富雄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80,000元,其中新臺幣8萬元自民國113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190,000元為被告供
擔保後,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80,000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查
兩造合意就契約發生爭訟時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富得君客餐飲股份有限公司加盟契約書(下稱加盟契約)第36條第2項在卷
可憑(見卷第26頁),本院自有
管轄權。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8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嗣變更聲明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58萬元,其中8萬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見卷第77頁),
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
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伊經營連鎖小火鍋專賣店,被告於民國110年9月18日簽訂加盟契約,約定由被告加盟經營「鍋賣局百元世界小火鍋專賣店」,營業地址設於苗栗縣○○市○○路000號(即鍋賣局頭份中興店),加盟
期間自110年11月1日至113年10月31日止。依加盟契約約定被告不得自行或委託他人在加盟店同一行政區經營其他火鍋專賣店或相同類型之商店,如有違反應給付懲罰性
違約金50萬元,如因加盟契約所生一切訴訟,被告敗訴時應負擔伊所支出之律師費用,
詎被告於加盟契約
存續期間即112年7月6日在苗栗縣○○市○○路000號成立且經營相同類型之「萬隆日式涮涮鍋」,並擔任負責人,已違反加盟契約約定,
爰依加盟契約第24條第1項請求給付違約金50萬元,另依加盟契約第36條第3項請求給付律師費用8萬元等語。
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58萬元,其中8萬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
經查,原告主張之
上揭事實,
業據提出加盟契約、鍋賣局頭份中興店網頁資料、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萬隆日式涮涮鍋、
存證信函暨回執收據、律師費用收據、Google地圖為證(見卷第15-39、81頁),互核相符,
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被告於加盟期間,於加盟店(鍋賣局頭份中興店)同一行政區內,經營其他火鍋專賣店即萬隆日式涮涮鍋,2店相距步行僅800公尺,顯然違反加盟契約第14條第3項
競業禁止條款,則原告依加盟契約第24條第1項(見卷第19、23頁)約定請求被告給付
懲罰性違約金50萬元,自屬有據;又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已支出律師費用,其另依加盟契約第36條第3項請求被告給付律師費用8萬元,亦屬有據。
四、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
債務人於
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者,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
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
督促程序送達
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
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
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
民法第229條第2項前段、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關於
上開律師費用,係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被告應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本件起訴狀繕本已於113年6月4日寄存於被告
居所地之警察機關(見卷第47頁),則原告請求加計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寄存送達經10日而於113年6月14日發生送達效力)之翌日起即113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即屬有據,亦應准許。從而,原告依加盟契約第24條第1項、第36條第3項約定請求被告給付580,000元,其中8萬元自113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
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如不服本判決對本判決
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