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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387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387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楊親 
            陳佳儀 
被      告  長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渭濱 


被      告  林文如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26萬6,46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兩造簽訂之貸款總約定書第18條、借款契約書第11條約定(見本院卷第15、18頁),兩造已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長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熹公司)於民國108年12月9日邀同被告林渭濱、林文如(與長熹公司合稱被告,如單指其一則逕稱其名)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貸款總約定書及借款契約書,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35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8年12月13日起至111年12月13日止,借款利率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2.93%機動計付(違約時之利率如附表所示),長熹公司應於每月13日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倘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按原借款利率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長熹公司自109年11月26日起陸續就附表編號1、2所示之借款與原告簽訂5份契據變更約定書,約定延長借款期間至114年6月13日止,及上開借款自最後一次繳息訖日起6個月為寬限期,僅需按月付息免攤還本金,期滿依年金法按月分期平均攤還本息至完畢。長熹公司自113年2月10日起即未依約清償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目前尚欠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欠款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㈡長熹公司另於110年8月2日邀同林渭濱、林文如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貸款總約定書及借款契約書,向原告借款5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0年8月5日起至113年8月5日止,借款利率按郵匯局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0.845%加碼年息2.635%機動計付(違約時之利率如附表所示),第一次撥款日起12個月內予以優惠按年息1%機動計息,長熹公司自借款日起6個月內(寬限期)按月付息免攤還本金,期滿本息應於每月5日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倘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按原借款利率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嗣長熹公司於112年7月26日就附表編號3所示之借款與原告簽訂契據變更約定書,約定延長借款期間至114年2月5日止,及上開借款自最後一次繳息訖日起6個月為寬限期,僅需按月付息免攤還本金,期滿依年金法按月分期平均攤還本息完畢。詎長熹公司自113年2月10日起即未依約清償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目前尚欠本金20萬1,712元及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㈢又林渭濱、林文如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與長熹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就所主張之事實㈠、㈡業據其提出貸款總約定書、借款契約書、契據變更約定書、歷史放款利率查詢及授信交易明細查詢等件(見本院卷第15至39頁、第63至65頁)為證,核與其所述相符,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又林渭濱、林文如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應與長熹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昱侖
附表:
編號
借款本金
欠款本金
利息週年利率
利息請求期間
違約金請求期間及計算方式
1.
235萬元
21萬2,950元
4.53%
自113年2月20日起至113年4月21日止
自113年3月14日起至113年4月21日止,按年息0.453%計算
4.65%
自113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3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年息0.465%,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年息0.93%計
2.
85萬1,807元
4.53%
自113年2月20日起至113年4月21日止
自113年3月14日起至113年4月21日止,按年息0.453%計算
4.65%
自113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3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年息0.465%,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年息0.93%計
3.
50萬元
20萬1,712元
4.23%
自113年2月10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自113年3月6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按年息0.423%計算
4.355%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年息0.4355%,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年息0.871%計
總計請求金額:126萬6,46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