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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387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387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楊親 
            陳佳儀 
被      告  石頭溪人文食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文如 
人                    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                          0弄00號0樓
被      告  林渭濱    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                          0弄00號0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柒萬壹仟陸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石頭溪人文食品有限公司(下稱石頭溪公司)於民國109年7月13日邀同被告林文如、林渭濱為連帶保證人,與伊公司簽訂貸款總約定書及借款契約書,向伊公司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約定利息自109年7月15日起至112年7月15日止,郵局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息2.035%計算(被告違約時為1.72%+2.0355%=3.755%),本息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於每月15日為本案繳息日。並約定逾期還本、付息時,依未清償本金餘額,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石頭溪公司於109年11月26日、110年6月29日、110年12月23日、112年7月26日又邀同林文如、林渭濱向伊公司簽訂契據變更約定書,變更借款期間自109年7月15日起至114年7月15日止。
(二)被告石頭溪公司復於110年8月2日邀同被告林文如、林渭濱為連帶保證人,與伊公司簽訂貸款總約定書及借款契約書,向伊公司借款500,000元,約定利息自110年8月5日起至113年8月5日止,按郵局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息2.635%計算(被告違約時為1.72%+2.635%=4.355%),本息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自借款日起6個月(寬限期)按月付息免攤還本金,期滿本息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於每月5日為本案繳息日。並約定逾期還本、付息時,依未清償本金餘額,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嗣石頭溪公司於112年7月26日又邀同林文如、林渭濱向伊公司簽訂契據變更約定書,變更借款期間為110年8月5日起至114年2月5日止。
(三)被告石頭溪公司僅繳納本息分別至113年2月15日、113年3月5日,其後即未依約清償,依貸款總約定書第5條之約定,借款人已喪失期限利益,上述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石頭溪公司尚積欠伊公司如附表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而被告林文如、林渭濱既為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貸款總約定書、氣借款契約書、契據變更約定書、郵匯局二年期定期儲金利率指數表(見本院卷第15至35頁)及交易明細表(本院卷第75至84頁)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供本院參酌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附表:
債權本金(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48,374
自113年2月15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3.63﹪
自113年3月16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10﹪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3.755﹪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按前開利率20﹪
435,370
自113年2月15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3.63﹪
自113年3月16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10﹪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3.755﹪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按前開利率20﹪
187,864
自113年3月5日起至113 年3月26日止
4.230﹪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4.355﹪
自113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按前開利率20﹪
合計
671,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