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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38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896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江欣怡  
被      告  陳威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二欄內「本金141萬9429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本金141萬9492元」。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簡辰峰

原判決之附表二:(新臺幣/民國)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年利率
141萬9429元
113年2月20日
113年3月20日
3.05%
113年3月21日
113年12月20日
3.66%
113年12月21日
清償日
3.05%

本裁定更正後之附表二:(新臺幣/民國)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年利率
141萬9492元
113年2月20日
113年3月20日
3.05%
113年3月21日
113年12月20日
3.66%
113年12月21日
清償日
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