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3918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
午二時二十七分在本院民事第三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原被告戶籍址經
受僱人即管理委員
會人員收受,
詎於辯論終結後逕以遷徙為由退回,居址復僅
為寄存送達且無相關證據證明居住於該處,為免未對被告合
法送達致判決不合法,認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
首揭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