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3936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基督教台北神的教會
一、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
合建契約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確認
兩造於民國98年11月14日簽署之土地合建契約(下稱
系爭契約)
法律關係不存在,又原告基於系爭契約第1條第2項約定,提供如附表1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暨附表2所示建物(下稱系爭建物),則原告獲勝訴判決所得客觀上利益,為取回其依約提供如系爭土地及系爭建物之價值。而系爭土地於起訴時(113年7月)公告之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40萬3,000元,有土地公告現值查詢資料在卷
可稽,依此計算其價額為6,762萬8,438元【計算式:(1,074㎡×5/32)×40萬3,000元/㎡≒6,762萬8,43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另系爭建物起訴時(113年7月)之價額為529萬6,295元【計算式:100萬6,660元+102萬3,909元+106萬2,205元+111萬5,828元+108萬7,693元=529萬6,295元】,有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建築物價額試算表在卷
可憑。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292萬4,733元(計算式:6,762萬8,438元+529萬6,295元=7,292萬4,7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萬3,784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萬1,494元,原告尚應補繳64萬2,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薇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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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總面積:101.49 2.層次面積: ⑴四層:90.03 ⑵陽台:11.46 | |
| | | | | | 1.總面積:99.84 2.層次面積: ⑴四層:89.37 ⑵陽台:10.47 | |
| | | | | | 1.總面積:107.09 2.層次面積: ⑴一層:89.15 ⑵平台:17.94 | |
| | | | | | 1.總面積:109.86 2.層次面積: ⑴一層:90.03 ⑵平台:19.83 | |
| | | | | | 1.總面積:107.09 2.層次面積: ⑴二層:89.15 ⑵陽台:17.9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