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3980號
上 訴 人 全順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國防醫學大學三軍總醫院松山分院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4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1萬8240元,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
本件被上訴人起訴依
兩造間契約請求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2萬元及利息,經本院第一審為被上訴人全部勝訴之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聲明原判決不利於其部分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故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9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2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